浙 江 省 龙 泉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2)丽龙商初字第105号 何志勇: 本院受理原告龙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2)丽龙商初字第10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院判决:一、何志勇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龙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8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本金80000元自2010年12月21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实的履行之日);二、张利龙、金小忠对上述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72元,减半收取963元,由何志勇负担,张利龙、金小忠负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请张贴)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