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 江 省 龙 泉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1)丽龙商初字第518号 留建平: 本院受理原告龙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1)丽龙商初字第51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院判决:一、留建平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龙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90 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自2008年7月7日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二、王东青、吴金有、方丽芬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王东青、吴金有、方丽芬承担责任后有权向留建平追偿。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请张贴)
二○一一年 七 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