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 江 省 龙 泉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1)丽龙商初字第586号 吴菁、周强: 本院受理原告季炳会与你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俩公告送达本院(2011)丽龙商初字第586号民事判决书和民事裁定书。限你俩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院判决:准许季炳会撤回对周强的起诉。吴菁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季炳会借款本金30 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但不超过月利率20‰自2009年8月28日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请张贴)
二○一一年 九 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