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浙1181民初147号 徐志军: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佳和矿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你与汤汝权、徐贤香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6)浙1181民初1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徐志军、汤汝权、徐贤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浙江佳和矿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当得利款项72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浙江佳和矿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1000元,由被告徐志军、汤汝权、徐贤香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不领取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龙泉市人民法院 2016年6月13日 承办部门: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民一庭 联系地址:浙江省龙泉市中山东路87号 邮 编:323700 联 系 人:方靖 联系电话:0578-726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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