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浙1181民初201号 周少伟: 本院受理原告刘章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1181民初20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院判决:一、周少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刘章英借款40 000元并支付利息(按月利率0.15%自2015年6月30日计算至2016年1月27日);二、刘显金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刘章英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60元,由刘章英负担124元,由周少伟、刘显金共同负担83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龙泉市人民法院 2016年5月31日 承办部门: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民二庭 联系地址:浙江省龙泉市中山东路87号 邮 编:323700 联 系 人:叶永菊 联系电话:0578-72608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