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浙1181民初261号 雷保华: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泉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1181民初26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院判决:一、雷保华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泉支行借款本金600 000元及支付利息、罚息(截至2016年1月21日已产生利息3 585.82元,此后的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自2016年1月22日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雷保华所有的坐落于龙泉市剑池路金穗园A幢206室的房产(房产证号:龙房权证龙泉市字第001052001号,土地证号:浙龙国用(2015)第0081号)对上述款项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就该房产的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在最高额860000元范围内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泉支行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9 836元,由雷保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龙泉市人民法院 2016年5月27日 承办部门: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民二庭 联系地址:浙江省龙泉市中山东路87号 邮 编:323700 联 系 人:林晓鹏 联系电话:0578-72608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