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15)丽龙商初字第1265号 潘锦龙: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龙泉民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丽龙商初字第126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院判决:潘锦龙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浙江龙泉民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 000元及支付利息、罚息(自2015年11月21日起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潘锦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龙泉市人民法院 2016年4月5日 承办部门: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民二庭 联系地址:浙江省龙泉市中山东路87号 邮 编:323700 联 系 人:蒋陈丽 联系电话:0578-775089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