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浙1181民初83号 潘锦龙、潘锦和: 本院受理原告谢丽明与你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俩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1181民初8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俩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院判决:一、潘锦龙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谢丽明借款本金100 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按年利率6%自2016年1月13日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二、潘锦和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 300元,减半收取1 150元,由潘锦龙、潘锦和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龙泉市人民法院 2016年4月11日 承办部门: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民二庭 联系地址:浙江省龙泉市中山东路87号 邮 编:323700 联 系 人:张芳 联系电话:0578-72608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