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15)丽龙商初字第380号 王震云: 本院受理原告毛秀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丽龙商初字第38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院判决:王震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毛秀兰借款本金40 000元并支付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但不超过月利率20‰自2014年9月9日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王震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龙泉市人民法院 2015年6月30日 承办部门: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民二庭 联系地址:浙江省龙泉市中山东路87号 邮 编:323700 联 系 人:张巍华 联系电话:0578-72608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