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15)丽龙商初字第391号 华建波、王娇娟: 本院受理原告李宣才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丽龙商初字第39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院判决:华建波、王娇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返还李宣才借款本金100 000元并支付利息(按月利率15‰自2005年7月31日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 300元,减半收取1 150元,由华建波、王娇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龙泉市人民法院 2015年6月30日 承办部门: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民二庭 联系地址:浙江省龙泉市中山东路87号 邮 编:323700 联 系 人:张巍华 联系电话:0578-72608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