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14)丽龙民初字第302号 龚伟发: 本院受理原告曾志女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4)丽龙民初字第302号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曾志女与被告龚伟发离婚。二、婚生女龚姝璇随原告共同生活,由被告龚伟发自2014年12月1日起支付原告曾志女子女抚养费每月600元至婚生女年满18周岁时止,即2018年12月31日时止,子女抚养费共计29400元,由被告一次性支付给原告,款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曾志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不领取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龙泉市人民法院 2014年12月3日 承办部门: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民一庭 联系地址:浙江省龙泉市中山东路87号 邮 编:323700 联 系 人:吕佩聪 联系电话:0578-72618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