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14)丽龙民初字第302号 蒲云高: 本院受理原告李建琴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4)丽龙民初字第306号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李建琴与被告蒲云高离婚。二、婚生女李依雯、蒲依璇随原告李建琴共同生活,子女抚养费由原告自行承担。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建琴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不领取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龙泉市人民法院 2014年12月3日 承办部门: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民一庭 联系地址:浙江省龙泉市中山东路87号 邮 编:323700 联 系 人:吕佩聪 联系电话:0578-72618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