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14)丽龙商初字第382号 王丽春: 本院受理原告徐方兴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丽龙商初字第38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院判决:王丽春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徐方兴借款本金34000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但不超过月利率20‰,其中按本金30000元自2012年9月12日计算至2012年11月1日,按本金34 000元自2012年11月2日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35元,由王丽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龙泉市人民法院 2014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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