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泉市人民法院2016年第一季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分析
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基本情况 2016年第一季度,龙泉法院受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36件,比去年同期增加31件,结案44件,比去年同期增加37件,其中调解结案31件,比去年同期增加29件。 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特点 (一)案件数量大幅度增加,涉讼金额亦呈上升趋势。《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以后,公安机关的调解不再是提起民事赔偿诉讼的前置程序,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的,可以请求公安机关进行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因此,经公安机关调解解决的纠纷相当少,大部分的事故受害人选择通过诉讼途径解决,这是案件较多的主要原因。再加上当事人提起此类民事诉讼后,往往请求高额的营养费、后续治疗费及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主张的诉讼标的越来越高。 (二)诉讼主体呈现多样化、复杂化。《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车主不再承担垫付责任,车主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承担怎样的责任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存在不同理解和做法。尤其在肇事司机与车辆所有人之间存在挂靠、借用、租用、车辆转让未过户、被盗等关系的情况下,车主应否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做法不一。当事人在起诉时,一般将肇事司机及车主列为被告,要求其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另外,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将保险公司追加为被告,要求其在第三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的案件也不断增多,这样就造成了此类案件的诉讼主体多样化。 (三)案件调解率提高。加强与保险公司的联系,对责任认定、赔偿范围、赔偿主体没有异议的,庭前开展调解工作,准确运用侵权责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促成双方和解。 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原因 (一)涉案人员素质较低,法制观念淡薄。一方面表现为交通法规意识比较淡薄,不严格遵守交通管理的有关规定;另一方面表现为对有关法律知识的了解十分欠缺,漠视法律规定。部分驾驶人员职业道德差,安全意识不强,甚至部分肇事者出于好奇、逞能或侥幸等心理,违法驾驶机动车辆上路,遇见紧急情况,手忙脚乱,难以应付,最终导致事故发生。 (二)经济利益的驱使。有的车主和司机为了获得最大的经济利益,置交通安全于不顾,超速、超载、长时间疲劳驾驶,容易出现事故;有的车主为了节约开支,在车辆保养、维修方面不及时,导致车辆安全系数状况较差,在路途中常出现事故。 (三)驾驶资格要求不高,催生大批“马路杀手”。城镇居民及富裕农民对私家小汽车旺盛的购买力日渐旺盛,私家车的剧增意味着驾驶员新手的剧增,而当前的驾驶执照考试不注重路面实际驾驶测试,随意压缩学习时间,驾驶技术难以保证,导致大批经验不足的“新手”上路。有的驾驶员虽领到了驾驶证,但不具备驾驶技术或经验不足,在出现紧急情况下,不能采取有效措施。这类人是最容易发生肇事的人群。其次,近些年节能减耗、绿色经济的科学发展国策催生了款型众多的电动摩托车甚至电动汽车的推广,价廉、轻便、无噪音且不用担心油价上涨的多种优势使其受到众多低收入阶层的青睐。大街上随处可见骑着电动车的身影,甚至上小学、上初中的孩子也骑着电动车在街道上横冲直撞,或一辆车上搭着好几个人,或几辆车齐头并进,边说笑边骑车,这些人群也是交通事故肇事的高发人群。 (五)保险公司对损害赔偿案件理赔消极。保险公司作为赔偿义务主体承担赔偿责任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在实践中,保险公司出于各方面的考虑,对于受害者直接到保险公司理赔的,其理赔的误工费、护理费等标准远远低于法院裁判标准,致使受害者难以接受,不得不将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诉至法院。 (六)交通安全管理存在漏洞。一些单位和车队对车辆实行承包经营,只注重经济效益,忽视对驾驶人员的交通安全教育和管理,很少对驾驶人员进行专门的常规交通安全教育;交管部门对违章的司机和行人处罚力度不够,也是导致交通事故多发的一个原因;机动车数量骤增而道路发展滞后,车多路少,造成交通拥挤,堵塞加重,事故隐患增多,在一些常发事故的路段没有设立必要的警示牌,有些道路的设施不完备,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不十分清楚,从预防的角度没有做到位,从而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