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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统计分析:2014年-2016年龙泉市人民法院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统计分析
时间:2017-02-28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分享到:

在民一庭历年案件中,离婚纠纷案件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近年来,随着科学技术日新月异和社会经济水平的不断发展、交通工具的普及以及人们对便利性的追求,机动车数量成倍增长,类型不断增多,机动车速度不断提升,与此同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一并呈现新的特点。本文通过对龙泉市人民法院2014年至2016年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数据进行对比,分析如下:

一、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基本情况

表一:2014年―2016年民一庭收案及道交纠纷占比统计表(不含交通组)

年度

民一庭收案数(件)

道交纠纷收案数(件)

占比

2014

466

80

17.17%

2015

641

81

12.64%

2016

540

89

16.48%

合计

1647

250

15.18%

通过表一可发现,在民一庭众多类型的案件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始终占据着重要的地位。在民一庭收案数量逐渐增加的基础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数量也处于逐渐增加的趋势,在全庭案件的比例在15%左右浮动。

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特点

(一)判决、调撤率基本持平

图一:

通过近三年数据分析发现,除2014年判决、调撤率相差悬殊,2015年、2016年两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判决率与调撤率基本持平。三年驳回起诉率均为0%。

(二)与其他案件相比,具有高调解率、低撤诉率特点

为客观反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特点,故通过选择本院民一庭数量较多、具有代表性的案件,如离婚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等四类案件,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进行对比分析。

图二:

通过与离婚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对比可发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调解率处于领先地位,远高于民一庭大部分案件。

图三:

不同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高调解率,该类案件的撤诉率一直保持在低比例,甚至逐渐降低。通过数据可以发现,不当得利纠纷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撤诉率高,其中房屋买卖合同呈现逐年上升趋势。究其原因,不同于不当得利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方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大多数事实清楚,当事人一般确实存在赔偿义务,结果的倾向性明朗。另一方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一般经过公安局交警大队调解工作,在调解不成的情况下诉至法院,希望通过法院途径维护自身权利,因此撤诉率低。

三、审判工作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存在的问题

(一)追加当事人情形普遍,涉诉主体众多:随着机动车逐渐成为日常生活交通、生产工作的普遍工具,车辆的使用、管理也纷繁复杂,实际生活中多存在挂靠、租赁、借用等情形,因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追加被告或被告人数众多等情形较为多见。经数据统计,2014年-2016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被告人数两人以上约为90%,其中以保险公司、肇事驾驶员、车主、车辆挂靠单位居多

(二)申请重新鉴定较为普遍:重新鉴定是为了确保司法鉴定意见中立科学,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重新鉴定申请人以保险公司居多,保险公司基于自身利益考虑,对受害人在诉讼程序之前所作出的鉴定结论申请重新鉴定。但另一方面,申请重新鉴定逐渐增多,容易造成拖延案件进度、增加诉讼成本的情况。

(三)调解存在难度,裁判标准难统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实际操作中,在关于超医保用药、保险合同具体规定及免责条款、城镇、农村居民认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电动车性质属机动车、非机动车等方面,原、被告双方容易存在异议,影响调解工作的进程,也是裁判尺度难以统一的地方。

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对策与建议

(一)统一裁判标准,妥善规范自由裁量权。对于审判实践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新出现的特点以及法律规定的缺失和不足,进一步统一裁判标准,平衡各方利益。同时通过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分流,积极适用小额诉讼、简易程序,删繁就简,减轻当事人诉累。

(二)探索道路交通数据一体化机制,加强与公安交警部门等单位的联动,搭建诉前调解平台,尽力将纠纷化解在诉前阶段,实现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

(三)强化调解工作,力争案结事了。法官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应积极发挥调解的功能,对有调解意向的当事人应积极组织调解,加大对保险公司的调解力度。充分发挥院里交通组和司法调解中心的调解作用,形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工作思路,积极化解民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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