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基本情况 2016年1-3月,龙泉法院受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166件,同比下降10.27%,收案标的3269.11万元,同比下降15.84%,但个案借贷金额大额化,涉诉金额呈上升趋势,案件规模逐渐增大,涉诉标的最高为1000万元。结案129件,同比下降5.84%,但结案标的2043.16万元,同比上升7.66%。 二、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特点 一是资本化和商业化日渐明显。中小微企业为生产经营融资所需不断介入民间借贷,导致民间资本从传统生活消费领域更多地流向生产经营领域,呈现出资本化和商业化特征。1-3月,以企业为被告的案件有7件,涉案标的达493.22万元。 二是借贷主体呈职业化和组织化。拥有大量闲散资金的普通民众在高额利率回报的刺激,不断涌入借贷市场,形成职业的放贷人。在长期放贷过程中学会如何规避法律,实际月利率可高达3%至6%,在借条上约定月利率均为1%至2%。同时,以在借款中预扣利息、采用现金支付的方式进行交易,造成法院认定事实困难。 三是借贷过程日益复杂化。不少民间借贷案件并非单纯出借资金,与担保、房产、合伙、婚姻家庭纠纷等案件交织的情形越来越多,不少借贷双方之间款项往来频繁,形式、要件均不严格,借贷事实难以查清,导致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可能存在差距,进而激化当事人矛盾。 三、建议意见 一是做好司法保障工作,在处理涉困企业的借贷案件时,重视金融风险的防范,充分发挥法律对金融秩序规范、引导、调节和保障的作用。二是统一裁判尺度,对各种形式的高利、预先扣息等不合法行为严格审查,规范引导民间借贷行为。三是加大法制宣传力度,加快社会征信制度和民间融资监管等社会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四是高度重视虚假诉讼的防范,要全面加强虚假诉讼的发现、甄别、制裁工作,切实防止通过民商事审判将非法利益合法化。加大失信惩戒力度,严格依法依纪惩处虚假诉讼行为,努力推进诚信诉讼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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