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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泉市人民法院2015年1至11月涉企类案件数据分析
时间:2015-11-30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分享到:

一、涉企类案件案件基本情况

20151-11月份,龙泉市人民法院共受理涉企类案件359件,较去年同期的234件上升了53.4%。其中,买卖合同纠纷案件137件,较去年同期44件大幅上升了211.3%,占全部涉企类案件的38.16%;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95件,较去年同期77件上升了23.37%,占全部涉企类案件的26.46%;民间借贷纠纷案件50件,较去年同期36件上升了33.33%,占全部涉企类案件的13.92%;信用卡纠纷案件13件,占全部涉企类案件的3.62%;追偿权纠纷案件12件,占全部涉企类案件的3.34%;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案件10件,占全部涉企类案件的2.78%;其他纠纷案件42件,占全部涉企类案件的11.69%

纵观上述数据,可以看出龙泉市涉企类案件有以下特点:

(一)从案件量上来看,涉企类案件数量有较大幅度的增加。其中买卖合同纠纷数量增幅最大。

(二)从案件数量结构上来看,排名前三位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在涉企类案件中共占比78.55%

二、企业涉诉原因分析

(一)财务制度不完善,控制风险能力不足。龙泉市企业很多是从木业、青瓷、宝剑小作坊开始,逐渐演变成家族企业,很多企业主对于财务制度的重要性意识不足,导致企业财务制度难以发挥其应有的监督与预警作用。如汇龙旅游用品有限公司,是典型的“家里的钱与公司的钱没区别”的管理理念,诉讼中以及出现多起法定代表人个人债务与公司债务混同的情况,而这种情况在龙泉并非单此一例。

(二)筹融资能力差,融资渠道单一。龙泉以中小企业为主,大部分的中小企业注册资本不高,可以用于抵押的不动产数量较少,而企业处于快速发展期时又需要大量的资金,必然造成融资成本高,企业信用等级低、资信相对较差,长期徘徊在银行、民间借贷与企业借贷之间。

(三)监管机制不到位,借贷风险过大,既体现在银行对企业的借贷监管不到位,又体现在政府对企业的监管缺位。

三、建议与对策

(一)转变财务管理理念,科学决策。首先要从企业领导开始,提高财务管理意识,确立财务管理核心地区。逐步摒弃传统家长式管理模式,向公司制管理模式转变。充分发挥会计核算、监督的职能和财务管理预测、决策、分析控制等作用,特别是正确区分企业财务与领导私人债务之间的关系,避免混同不清。强化资金管理,特别是企业现金流的控制。建立严格的现金预算控制制度,合理进行资金分配,协调好流动资产与固定资产的比例,企业资产与负债的比例,以达到资本结构的最优化。

(二)加强银行、政府监管,科学扶持。建立风险科学评估体系特别是加强贷前审查,着重对企业借款用途审查,注重贷后监管,对借款人和担保人的审查不应流于形式。尝试建立以企业合理负债比作为放贷重要参考的评估体系,以企业持续发展为出发点,改变传统以企业资产总额为要点的评估方式。加强对借款人的财务、信用状况的了解、监控。提高容忍度,加大困难企业帮扶和救助。政府要牢固树立“保企业,就是保金融”的理念,与困难企业共进退,合理分担债务风险,提高处置手段的灵活性,有效降低金融资产受损率。

(三)建立政企银院沟通机制,科学预警,立足企业和谐发展

建立政企银院沟通机制,是指政府、企业、银行、法院要形成沟通常态,实现信息对称性共享,服务于危困企业的科学预警,立足企业和谐发展。政府可以将重点关注企业扩大至中小企业,并作周期性的增减变动,且可以与银行、法院共享名单。借此可以使银行在涉及这批企业的放贷问题上更加谨慎,也可以让法院在出现涉及这批企业的系列案件时及时预警。当然无论是银行的事前放贷管控,还是法院事发预警,相对于企业自身而言都是延迟性的、被动性的。企业自身应当在资产负债首次出现债大于资时即发出预警,并立即着手应对措施,如能自身解决的,将预警备案至政府、银行即可;如需寻求政府、银行帮扶的,应当及时申请协商;如需进入法律程序,申请破产、重组或其他程序时,应当及时与法院建立沟通渠道。沟通机制的建立,科学地预警,能够在很大程度上避免重点企业的突发性倒闭,给予企业一定的缓冲期,立足于企业的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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