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法院执行公开实施意见 一、执行公开是指人民法院除确保执行法律文书依法送达之外,将案件执行过程和执行程序的主要信息,利用信息科技等手段,方便快捷地向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社会公众告知、公开。 二、执行公开的原则。 1.全面依法原则。依法公开案件执行各个环节和有关信息,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法律禁止公开的信息除外。 2.主动及时原则。执行案件信息应当及时积极地公开并告知当事人,为当事人查询提供便利的方式和平台。 3.信息化主导原则。充分运用现代信息科技,建立公开平台,丰富公开手段,提高公开效率,让当事人以最小的成本、最便捷的方式知悉案件信息。 三、执行公开的内容。 1.执行程序制度。执行案件的立案标准,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限制高消费制度,财产报告制度,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可能存在的执行风险,执行申请费及其他执行费用收取的标准、依据等,汇编成《法院强制执行须知》,随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执行通知书一并提供,在各法院门户网站上、在各法院立案大厅向公众公开。 2.办案联系方式。执行实施案件承办人姓名及联系方式,应当在承办人接受案件之日以短信方式告知双方当事人。执行异议、执行复议案件承办人联系方式及合议庭成员,应当在立案时以短信方式告知当事人。案件执行过程中,执行管辖法院、案件承办人或合议庭成员发生变化的,新的名单和联系方式,应当在3日内以短信方式告知双方当事人。 3.财产查控情况。通过“点对点”查控系统查控被执行人财产的,原则上在查、控结果取得之日以短信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前往有关部门或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人单位查控财产,核实财产报告、财产举报线索,执行搜查、执行审计被执行人财产等传统方式查控财产的,原则上在每一项查、控工作完成后3日内,以短信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报告人、举报人。以上情况不告知或延迟告知的,应说明理由并记录在案。悬赏公告应当在法院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众公开。 4.财产处置情况。被执行财产委托评估、网拍或委托拍卖、变卖、以物抵债的事项,在事项决定、事项委托、事项公告之日以短信方式告知双方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执行款到账后,应当在执行承办人核对确认之日将收款时间和数额以短信方式告知双方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拍卖公告应当在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淘宝・拍卖会“司法拍卖”向社会公众公开。 5.执行惩戒措施。在浙江法院网上向公众公开以下信息,并方便公众根据被执行人的姓名或名称、身份证号或组织机构代码进行查询:(1)未结执行实施案件的被执行人信息;(2)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3)限制出境被执行人名单信息;(4)限制招投标被执行人名单信息;(5)限制高消费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等。 采取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罚款措施,决定拘留且已收押,已经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失信信息在浙江法院司法公开网、信用浙江网曝光,应当在3日内以短信方式告知双方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 6.执行法律文书。驳回执行申请裁定书,执行异议、执行复议裁定书,以及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裁定书,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浙江法院司法公开网上公布。承办人应当在执行案件归档报结时将与原本核对无误的裁判文书(电子版)上传至执行管理系统。 7.案件执行进程。暂缓执行决定,不予执行、中止执行裁定作出之日,以及和解履行完毕、自动履行、强制执行结案的报结之日,以短信方式告知双方当事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报结的,应当在结案之日以短信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 8.举报投诉方式。在执行告知书、执行立案通知书上,公开执行法院执行指挥中心值班电话,在高、中院法院网上公开本院及辖区法院执行指挥中心值班电话。开通12368司法服务热线,提供案件信息查询、信访信息查询、接受投诉举报、接受意见建议、联系法官和提供法院执行法律知识咨询。在浙江法院执行管理系统上设置并开通全省法院统一的短信告知平台。 四、当事人凭密码可在浙江法院司法公开网查询执行案件下列信息:(1)执行立案信息;(2)执行人员信息;(3)执行程序变更信息;(4)执行措施信息;(5)执行财产处置信息;(6)执行裁决信息;(7)执行款项分配信息;(8)暂缓执行、中止执行、终结执行等信息。 五、执行文书上网、执行事项短信告知等公开事项由执行法院负责。浙江法院网、浙江法院司法公开网、信用浙江网上公开信息管理和维护,12368司法服务热线平台、短信告知平台管理和维护,由省高院负责。各法院门户网站等网页执行公开信息管理和维护,由各级法院负责。 六、各级法院要加快推进执行指挥中心建设,探索建立移动办公、远程指挥、信息采集“三位一体”数字执行模式。要为执行人员配备执行现场同步摄录设备,对重大执行案件的听证、实施过程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加强执行案件信息公开基础工作。不断探索和完善便捷、高效、充分的执行公开工作机制。 七、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对人民法院执行公开落实情况的监督。 八、本意见从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