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您来到龙泉市人民法院网站,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网站地图
执行指南
当前位置:首页 > 龙泉法院 > 执行信息 > 执行指南
执行和解后还可以恢复执行吗
时间:2013-11-09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分享到:
         执行和解是由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达成的对生效法律文书的一种履行方式,是当事人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的约定变更,是权利人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因此,执行和解协议本身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完全靠当事人自觉履行,所以就会出现当事人由于各种原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情况,那么出现这样的情况是否还可以恢复执行吗?

  我国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对执行和解后是否可以恢复执行进行了修改和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在司法实践中,欺诈、胁迫申请执行人订立和解协议的情况一般表现为:部分被执行人为拖延执行、逃避执行、转移财产,自己或与他人恶意串通,故意捏造虚假情况,或歪曲、掩盖真实情况,诱骗申请执行人签订和解协议处置相关权利。同时,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包括当事人不履行和不依和解协议全面履行两种情形。另外,依据本条规定,申请恢复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是申请执行人,也可以是被执行人。还有一点需要明确的是,一旦法院决定恢复执行的话,执行的是原生效的法律文书,而非执行和解协议。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下一篇:法律对限制被执行人出境的规定
上一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隐私声明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主办:龙泉市人民法院 地址:龙泉市中山东路87号 电话:0578-7260803
建议使用IE6以上,1024*768 以上分辨率浏览本站
浙ICP备1904324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