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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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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泉市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变卖)工作规程(试行)
时间:2014-02-24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分享到:

为规范我院网络司法拍卖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变卖)工作规程(试行)》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本细则所称网络司法拍卖,是指人民法院在淘宝网络技术平台上,以电子竞价的方式依法自行处置涉讼财产(包括破产财产)、赃物的方法。

  网络司法拍卖实行零佣金制度,即成交后买受人除支付拍卖成交款及动产可能涉及的邮寄费用外,不需支付佣金及其他费用。

  第二条、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由执行局主导,专人负责进行,司法鉴定科配合,司法技术部门配合,纪检监察室监督。

  合理调配并明确人员,负责拍卖公告、拍卖须知等文书制作,视频、照片等展示资料制作,接受咨询及看样等事务性工作。

  相关审判、执行部门负责以下工作:

  ()查清财产权属及瑕疵状况等;

  ()腾空房产;

  ()提出建议保留价;

  ()裁定和办理财产交付;

  ()与审判、执行有关的其他事项。

  执行局专人具体负责以下工作:

  (一决定是否网上拍卖;

  ()确定保留价;

()准确上传拍卖公告、拍卖须知、视频及照片,并完成相关设置;

()与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联系拍品上网事宜;

()接受咨询及展示看样;

()签订成交确认书;

  ()确认保证金及拍卖余款到账;

()移交网拍资料及成交确认书

()与拍卖有关的其他事项。

监察室负责以下工作:

  ()监督网上拍卖活动;

   ()接受社会监督、投诉电话。

  第三条、拍卖公告应当在淘宝网和龙泉市人民法院外网上发布;法律有明确规定的,还应在相应纸质媒体上发布。还可根据潜在竞买人的分布情况,同时在其他媒介上发布拍卖公告。

  第四条、竞买人(含申请执行人)参加竞拍需交纳保证金。保证金数额由拍卖法院按标的起拍价的一定比例确定,动产按起拍价的10%30%确定,不动产按起拍价的5%20%确定。

  第五条、在司法拍卖活动中,应贯彻网络司法拍卖优先的原则。下列标的物一般均应在网上拍卖:

  ()机动车;

  ()产权明晰、已腾空的房屋(包括异地)

  ()其他适宜进行网络司法拍卖的标的物。

  第六条、审判、执行部门应在移交相关材料上注明财产权属、瑕疵及房产腾空等情况,对适宜进行网络司法拍卖的房屋或车辆应同时移交钥匙;对不适宜进行网络司法拍卖的应书面说明原因,未作说明的视为适宜进行网络司法拍卖。

  第七条、上报中院的拍卖资料应当详实完整。

  第八条、网拍负责人收到审判、执行部门提交的《移交拍卖审批表》等有关材料后,应审查决定是否进行网络司法拍卖;决定进行网络司法拍卖的,应确定标的物起拍价、保证金、增价幅度、保留价等,并在收件后10日内完成拍卖公告、拍卖须知、情况调查表、视频及照片的上传等相关工作。

  第九条、在淘宝拍卖平台上发布拍卖公告等资料前,司法技术管理部门应对相关资料进行细致核对,如需补充材料的,由相关审判、执行部门负责,确保拍品产权明晰。

  拍卖标的物是动产(机动车等)的,应核对:

  ()权属情况(如机动车行驶证、车辆登记证书)

  ()状况(如车辆行驶公里或英里数、初次登记日期、保险终止日期、检验有效期及环保排放标准等)

  ()瑕疵情况(如违章记录、刮擦或交通事故后维修保养等)

  ()抵押情况;

  ()出租情况(租期、租金及租金支付等)

  ()机器设备(名称、型号、规格、数量、扣押地点及查封情况等)

  ()其他情况。

  拍卖标的物是不动产(房屋或工业厂房等)的,应核对:

  ()权属情况(土地使用权证、房产证)

  ()腾空、查封及瑕疵情况;

  ()构造及区位状况(朝向、楼层、面积、装修、用途及居住环境等)

  ()抵押情况及优先购买权;

  ()出租情况(租期、租金及租金支付等)

  ()相关费用情况(水电费、物业管理费等)

  ()工业厂房交易是否有相关政策限制的规定;

  ()其他情况。

  第十条、在淘宝拍卖平台上发布拍卖公告等资料后,司法技术管理部门应及时检查上传的资料是否准确无误,安排专人接听咨询电话并详细回答问题,与竞买人约定现场看样的时间、地点等。

  第十一条、在网络司法拍卖的竞拍过程中,司法技术管理部门应及时关注竞拍全过程。

  第十二条、拍卖成交后因买受人违约未支付价款的,预交的保证金暂予扣留。拍卖公告费用、其他合理损失及重新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造成的差价,由原买受人承担,可以直接从其预交的保证金中扣除。扣除后保证金有剩余的,退还原买受人;不足的责令其补交。

  第十三条、网络司法拍卖成交、买受人付清余款后,应与买受人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由相关审判、执行部门制作法律文书,并交付标的物。

  拍卖未成交的,应在流拍后3日内告之相关审判、执行部门。

  第十四条、网络司法拍卖结束后,应及时打印拍卖公告、拍卖须知、竞买人报名登记信息表、竞价记录表等相关资料,整理归档并制作台账。

  第十五条、未尽事宜参照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变卖)工作规程(试行)》等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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