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举证责任,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二、申请执行人应向人民法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被执行人必须如实向人民法院提供其财产状况;执行异议人提出执行异议,须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 三、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应提供以下材料: 1 、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副本。 2 、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公民个人申请的,应当提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法人申请的,应当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其他组织申请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 3 、被执行人的身份情况。被执行人为中国国籍的自然人的,应提交其身份证号码;为非中国国籍的自然人的,应提交护照号码。被执行人为中国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质检部门的组织机构代码;为非中国法人或其他组织,但经批准允许在中国境内进行经营活动的,应提交质检部门统一编制的特殊机构代码。 4 、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继承或承受权的证明文件。 5 、被执行人到期不履行,不完全履行其义务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文书的行为的材料。 6 、被执行人的经济情况,包括被执行人债权情况、投资情况及合资情况。 7 、被执行人的开户银行、地址和帐号。 8 、被执行人的动产与不动产的详细情况。 9 、被执行人的通讯电话、邮编及法定代表人、财产负责人的基本情况。 10 、对被执行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提出反证材料。 11 、其他与本案执行有关的材料。 四、被执行人在人民法院发出的执行通知限期内不能履行义务的,必须如实申报以下材料: 1 、个人 (1 )个人的财产 (2 )个人的工资等合法经济收入 (3 )工作单位或联系地址 2 、企业法人及其他组织 (1 )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的情况 (2 )债权债务情况 (3 )税务报表 (4 )开户银行、帐户、地址 (5 )生产经营情况 (6 )分支机构或上级主管部门 (7 )投资情况及合资情况,包括: a)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额情况 b)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股权分配情况 (8 )资产负责表,上年年终报表,年度报表及月报表等统计资料 (9 )其他与本案执行有关的情况 五、执行异议人在提出执行有关异议的同时,必须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加以佐证。 六、为查明被执行的财产状况和履行义务的能力,可以传唤被执行人到执行法院接受询问,被执行人拒绝按人民法院的要求提供其有关财产状况的证据材料的,可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进行搜查。 七、人民法院在下列情况下,负责调查证据: 1 、申请人由于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的。 2 、申请人提供财产线索后不能确定该财产权属的。 3 、申请人确实难以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 4 、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自己调查的。 八、申请执行人在执行立案后三个月内应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的。如三个月内不能提供证据或提供证据不充分,人民法院调查后又无法获取足够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有履行能力的人,人民法院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法中止执行。 九、被执行人在收到法院执行通知书后,如不能在法院责令的期限内履行义务的,应当在责令期限内向法院提供上述证据材料完成举证义务,并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如果逾期不履行义务;拒绝报告或虚假报告的,也不提供证据证明的,可视其为拒不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十、执行异议人应当在提出异议的同时,向人民法院举证或按照法院规定的期限履行举证义务,逾期不举证,法院将继续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