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法院: 近日我院在审查执行复议案件中发现,个别法院在处置被执行人财产过程中,经过评估、三拍一变(或二拍一变)未能成交,评估报告超期后,随意启动第二轮评估、拍卖程序,不仅浪费司法资源,而且没有明确法律依据,损害司法的严肃性。为规范此类问题,经研究,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各法院要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司法鉴定处关于评估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财产中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浙高法执〔2012〕21号)第十二条的规定办理执行案件,被执行人的财产经过拍卖、变卖程序不能成交,且申请执行人、其他执行债权人明确表示不接受该财产抵债的,执行法院可以视情况对该财产采取其他控制措施。只有当该标的市场需求回升的情况下,执行法院方可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启动再次处置程序,但不得以低于前次处置最后一次拍卖保留价的价格拍卖或变卖。 如果案件情况特殊,需要在市场行情变化不大或行情走低的情况下启动第二轮评估、拍卖程序,必须经上级法院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启动,而且最后成交价应当不低于第一轮评估、拍卖程序中按最大降价幅度降价后的变卖价。最大降价幅度后的变卖价是指,2017年1月1日之前启动第一轮评估、拍卖程序的,为第一轮评估价的64%;第一轮评估、拍卖程序是在2017年1月1日之后启动的,为第一轮评估价的56%。 今后法律、司法解释或上级法院对经拍卖、变卖不能成交的被执行人财产如何处置有新的规定的,适用法律、司法解释或上级法院的规定。在新规定没有出台之前,请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要求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院执行局反映。 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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