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在执行案件立案后,在承办人多次提醒下,拒不腾空房产,被判处罚金一万元。 (一)基本案情 雷建葱与田善俊、沈少春、沈华育、季良斌、徐永、周谊强、张世青、浙江龙泉民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过分有限公司龙泉市支行、龙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贷纠纷案,龙泉市人民法院判决由雷建葱和其丈夫陈实益共同返还上诉人员、单位的借款本金、利息等款项共计人民币1798105.33元。2017年1月至9月期间,上述人员及单位分别向龙泉市人民法院申请对雷建葱强制执行。2017年9月4日,该院发布公告并粘贴于龙泉市剑池街道滨江时代7幢4单元508号门前,责令雷建葱在2017年9月30日前迁出并腾空该房屋,但雷建葱不予理会。2017年11月2日,雷建葱被永康市西城派出所临控,但在永康市人民法院执行局干警前去代拘过程中,由于雷建葱情绪失控,并一再保证2017年11月10日前腾空房产,未将其拘留。2017年11月7日,被执行人到龙泉法院承诺2017年11月30日前腾空,但对笔录拒绝签字,但到期后仍未履行。 龙泉法院以雷建葱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当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17年12月18日,雷建葱主动至龙泉市公安局投案,并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2017年12月27日,雷建葱将该房屋腾空并将房屋钥匙及房屋权属证件交由龙泉市人民法院执行。2018年2月26日,龙泉法院经审理认为,雷建葱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罚金一万元,上缴国库。 (二)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执行人雷建葱拒不腾空房产,系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致使债权人利益受到损害,其负有直接责任,该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