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切实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法打击规避执行、拒执犯罪等不法行为,敦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特通告如下: 一、凡在本院立案执行,但未履行生效裁判文书所确定法律义务的被执行人,应当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主动到本院如实申报财产,自觉履行义务,接受、配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 二、被执行人主动履行完毕的,本院将对案件予以结案,并按照法律规定程序屏蔽执行案件信息。对不主动履行的被执行人,本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或者禁止被执行人贷款、投资、置业、办理信用卡、申报荣誉称号等,禁止出国、出境、乘坐飞机、列车软卧、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高消费行为。 三、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确定的义务,情节严重的,或拒绝报告、虚假报告财产的,本院将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对个人可处金额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金额5万以上100万以下的罚款;对被执行人可决定15日以下的司法拘留。 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将依法追究被执行人的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可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可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述的规定处罚。 申请执行人也可以通过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依法追究被执行人的刑事责任。 四、在执行过程中,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损毁已被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可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五、凡有义务协助执行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履行协助、配合义务,妨碍法院执行;或向被执行人通风报信、协助其转移、隐匿财产的,除责令其立即履行协助义务外,本院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对个人可处金额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金额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被执行人可决定15日以下的司法拘留。构成犯罪的,可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六、被执行人属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公务员、中共党员、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特殊主体,未主动履行义务的,本院在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同时,将通报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并建议追究其党纪政纪责任。 七、本院将在互联网、微信、电视台、报纸等公众平台,以及法院公告栏、社区(村)公告栏等,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集中曝光;曝光信息包括执行案号、执行标的金额、被执行人照片、身份证号码、住址等。 八、欢迎群众踊跃举报,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和财产线索,监督被执行人规避执行行为、高消费行为。举报人提供的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可按申请执行人承诺的标准或者比例奖励举报人。对举报人的身份信息及其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本院将严格保密。 本院严正督促:规避执行不能减轻被执行人应负的法律责任,若心存侥幸,逃避执行、规避执行、抗拒执行,终将被依法制裁。被执行人应当尽快到本院如实申报财产,依法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更好的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和法治社会的建设。 24小时举报电话:13757863115 特此通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