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执罪典型案例
案例1 龙泉法院――王丽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被执行人王丽春拒不腾空拍卖房屋,导致判决无法执行,案发后全部履行,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一)基本案情 2013年至2014年期间,王丽春与徐某等十二人民间借贷纠纷系列案件,经龙泉法院审理判决,王丽春应偿还徐某等人共计人民币26万余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王丽春一直未予履行,徐某等人向申请了强制执行。该院在执行过程中,对王丽春名下的房屋进行了查封,并于2014年10月21日发出腾房公告,责令王丽春于2014年10月26日前迁出并腾空其名下房屋。王丽春收到腾房通知后未履行还款义务,亦未腾空房屋,并以外出方式规避执行。该院通过公安协控将其抓获,并决定对其司法拘留15日。拘留期间,王丽春提出其女儿即将高考,希望待高考结束后再行腾空房屋,并承诺6月底前自行腾空,得到了申请人的谅解,双方达成协议并由王丽春提供担保人后,该院提前解除拘留。但王丽春出尔反尔,直至2015年7月,仍未腾空房屋,并再次外出规避执行,其担保人亦去向不明,导致判决无法执行。 龙泉法院以王丽春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当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15年11月26日,龙泉市公安局决定立案侦查。案发后,王丽春委托其前夫履行了全部借款及执行费、诉讼费等共计28万余元。2016年3月25日,被告人王丽春主动到龙泉市公安局投案。2016年11月14日,龙泉法院经开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丽春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王丽春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已归还了欠款及利息,酌情从轻处罚,判处王丽春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二)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执行人王丽春未履行判决义务,法院依法对其名下房屋进行查封、拍卖,但王丽春接到腾房通知后拒绝腾房并以外出方式规避执行。法院通过公安协控将其抓获并实施拘留,期间其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协议,承诺2015年6月底前自行腾房,法院提前解除拘留。但期限届满后王丽春未按协议履行,仍未腾房,并再次去向不明,其行为严重阻碍了法院的执行工作,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最终被追究刑事责任,受到法律的惩处。
案例2 温岭法院――梁妙林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被执行人未如实报告财产状况,擅自将款项作为他用,导致判决无法执行,案发后部分履行,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一)基本案情 2012年11月12日,温岭法院一审判令梁妙林和方某偿还李某人民币200万元及利息。该案二审维持原判,判决生效。2013年4月8日,温岭法院依申请立案执行,并于4月9日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梁妙林于4月12日前偿还执行标的200万元及利息,若未按规定偿付须如实申报当前及一年内的财产情况。据查,2013年3月5日,梁妙林将其持有的“某某97号”运输船的股份转让给他人,并于同年4月13日、15日获得转让款共计578.6万元。但梁妙林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如实申报股份转让情况,且将所得款项全部用于偿还个人其他债务,致使法院生效判决无法执行。温岭法院以梁妙林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当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14年3月21日,梁妙林被抓获,如实供述了其涉案事实。归案后,梁妙林的朋友与李某达成付款协议,并已代偿80万元。2014年12月24日,温岭检察院向温岭法院提起公诉,指控梁妙林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温岭法院经开庭审理后认为,梁妙林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采取隐瞒、转移财产等手段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且已偿还债权人部分款项,决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二)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有权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报告当前及前一年内的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必须在指定期限内按照要求如实向法院报告,不得拒绝报告或虚假报告。同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发生变化,应当主动进行补充报告。本案中,梁妙林未如实申报股权转让情况,在获取转让款后未用于履行法定义务,系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案例3 柯桥法院――王建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被执行人将法院裁定拍卖的房产恶意出租,导致拍卖受阻,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一)基本案情 2014年1月3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袍江支行向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提出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柯桥法院于2014年2月7日作出(2014)绍商特字第2号民事裁定,对被执行人王建强名下位于柯桥区柯桥街道鉴湖路湖景花园D幢105号的房产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2014年3月25日,柯桥法院依申请立案执行。执行期间,王建强在明知法院已经采取执行措施的情况下,于2014年4月17日将该房产以年租的形式租赁给黎巴嫩籍人员,租期十年,致使上述裁定无法执行。 柯桥法院以王建强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4年11月13日移送公安侦查。2014年12月31日,柯桥检察院向柯桥法院提起公诉,指控王建强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柯桥法院经开庭审理后认为,王建强对人民法院的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被告人王建强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又能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柯桥法院于2015年1月19日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王建强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二)典型意义 权利人提出实现担保物权申请,经法院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的,被执行人及相关人员应予配合。本案中,担保财产系房产的,被执行人应积极腾退。但王建强在接到通知后未主动腾退,反而将房屋长租给外籍人士,严重侵害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为裁定的执行恶意制造障碍,情节严重,最终被追究刑事责任,受到法律的惩处。 案例4 莲都法院――袁燕芬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被执行人拒绝腾空拍卖房屋,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一)主要案情 2012年12月18日,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就周某诉袁燕芬、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判决,判令袁燕芬及其丈夫李某支付周某货款83313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后上城法院依申请立案执行,委托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代为执行。2013年4月24日,莲都法院发出腾房公告,责令袁燕芬、李某于2013年5月20日前自行腾空其所有的丽水市莲都区某新村一套房屋(面积118.6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