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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借贷二人担保 三次执行四人和解
时间:2013-05-10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分享到:

近日,龙泉法院执行干警通过三次耐心细致的调解,最终促成一起民间借贷案件顺利和解,圆满的实现了案件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
     娄某2010年因生意资金周转暂时困难向朋友童某借款3万元,双方约定年底还清本息。娄某与童某的朋友胡某、张某连带责任担保。约定还款日期到期后,娄某没有按期还款。2011年,童某向怀远法院起诉,要求娄某、张某、胡某三人共同偿还欠款3万元及利息。

2011年,龙泉法院一审判决娄某十日内偿还童某本息共计34000元,张某、胡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判决生效后,娄某三人没有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201112月,童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在研究案件情况后,立即驱车到被执行人娄某、张某、胡某家中,向三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执行文书。在娄某三人签收法律文书后,执行法官开始了执行的第一次调解。在第一次调解过程中,娄某等人表示欠款是事实,但是暂时没有还款能力,心有余而力不足。第一次执行以娄某暂无还款能力而无疾而终。

     不打无准备之仗,时隔几日,执行法官在查证了三被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房屋产权登记等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后,再次找到被执行人娄某,并向娄某出示了银行等单位的查询情况。在大量证据的面前,娄某表示给他几天时间,不要查封其所有的运输车辆。执行法官没有机械的办案,表示给被执行人娄某几天的筹钱时间。第二次执行以被执行人表态还款而告终。

娄某在承诺的期限内主动联系到执行法官,执行法官立即联系申请执行人,在征得申请人同意后,欠款由娄某一人还清,放弃张某、胡某的担保责任。在被执行人娄某将钱交给申请执行人时,该起案件顺利和解,案件圆满执行。

                                        祁崇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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