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龙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城镇中队民警在日常巡逻执法中,发现一机动车及其驾驶人是法院的执行对象,当即通知执行人员到场执法。通过法院与公安交管部门的联动执法,一起标的3万余元的执行案件顺利执结。 2012年7月,这辆机动车的驾驶人李某某在朋友叶某的一笔3万元借款借条上签字,承诺在借款期限届满后两年内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之后他的朋友未依约还款付息。出借人遂将借款人和担保人告上法庭。2013年11月11日,龙泉法院依法判决借款人还本付息,担保人李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借款人和担保人均未履行还债义务。 今年4月29日,龙泉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对该案立案执行,并查得李某某有一笔4080元的银行存款和一辆机动车,之后协调银行和交警部门扣划了存款、查封了车辆。但法院一时没有查到被执行人的行踪,也未实际查扣到车辆。 5月19日,李某某驾车经过该市环城东路时,因未系安全带被执勤交警拦下检查。交警通过随身携带的警务通查清车辆和驾驶人身份信息后,随即联系法院执行人员到场,并办理了车辆和被执行人移交手续。 车辆被实际查封后,李某某要求与债权人协商。在法院执行人员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 “车难控、人难寻”一直困扰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今年以来,龙泉法院与当地交警部门启动了联动执行工作机制,确定了查询和查封被执行人机动车辆工作细则,并在车辆过户和年检、路面执勤执法、交通违法和交通事故处理等环节互联互动,合力破解执行难题。1至5月,龙泉法院通过交警部门查封被执行人机动车49辆,促成案件执结16件,执结标的近40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