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年过七旬的叶某来到一农田烧制“山灰”用作肥料而不慎引起森林火灾,以失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2017年,黄某、吴某因超过采伐许可证期限或者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林木,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至五年不等,并处罚金。 在办理该起滥伐林木案件中,办案机关引导两被告人在火烧地进行补植复绿,将两个看起来毫无关联的案件联系起来,通过法院联合检察、公安、林业等部门对补植复绿效果进行验收,实现了修复受损的生态,惩治犯罪的双重效果。被告人也因此得到法院的酌情从轻处罚。 同时,为了确保补植苗木的成活率,法官向他们发出了管护令,要求二人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妥善管护补植树苗,保证每年90%的成活率,如达不到标准,需进行复种。 五年过去了,被告人的缓刑考验期即将届满,当年种下的树苗变得怎么样了? 近日,两起案件的承办法官带着助理再次来到这片火烧山,如愿以偿得见到了重焕生机的山林。 生态环境案件,绝不是一判了之。近年来,龙泉法院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探索交纳修复金、异地复绿、劳务代偿等作为恢复生态环境的重要举措,努力实现案件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生态效果的有机统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