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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法治云课堂|偷换水样干扰执法?污染环境代价惨痛!
时间:2020-10-21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分享到:

 1020日,龙泉法院联合丽水市生态环境局龙泉分局共同组织开展“环保法治云课堂”活动。当日,龙泉法院在线公开审理了被告人张某、王某某、季某某污染环境罪一案,并联合丽水市生态环境局龙泉分局组织龙泉市涉环保企业在线观看庭审直播,敲响生态环境保护警钟,增强企业的环保意识。

 经审理查明, 2020718日至20日间,龙泉某废水处理厂厂长张某为应付环保检查,亲自或授意工厂化验员季某某、运营操作工王某某进入在线监测室替换在线监测仪器的监测样本,导致环保部门实时获取的废水化学需氧量(“COD”)监测数据失真,严重干扰环保执法活动。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王某某、季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等污染物,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
 
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悔罪表现,法院依法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季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图片

法治课堂

  龙泉市内浙江龙鑫化工有限公司、雨林环保管家、兴洋环保等30余家涉环保企业集中组织在线观看庭审,上了一堂生动的环保法治教育课。

观看人员感受:

平时一直觉得法律离我们很遥远。通过本次庭审才清楚认识到,“环境污染无小事”。如果存在侥幸心理,肆意污染、破坏环境,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保护环境,是每一个企业应尽的社会责任,我们也应该积极参与。在日后的生产中,我们应当牢固树立环保意识和法治意识,严格遵守各项法律规定,坚决杜绝污染环境行为。

 

法官说

环境保护与我们息息相关。企业在追求利益时,更应当注重可持续发展。牺牲环境换取短期的利益,是对自身发展的不负责任,也未担负起应尽的社会责任。本案中,三名被告人为了通过环保检查,偷换监测水样,欺骗环保部门,其行为严重破坏生态环境,已经触犯了刑法。这并非个案,不少企业环保意识欠缺,对类似行为没有引起重视,认为即使被发现也只是行政处罚,因此为了追逐利益,甘愿冒险违法。本次通过联合开展“环保法治云课堂”,以案释法,为相关企业敲响环保警钟,提升环保意识,推进环境保护源头治理工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三十八条

【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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