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一个好的以案释法案例,就是一堂全民共享的法治公开课。龙泉法院推出【以案释法】栏目,深度挖掘典型案例,通过真实案例普及法律知识,增强民众法治信仰。
龙泉一男子毛某,在法院判决其和妻子离婚后,不愿分割共有财产。既不愿意给妻子现金,又霸占着房产不愿腾房,躲避执行。近日,龙泉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人毛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基本案情 2018年2月,林某以和丈夫毛某感情不和为由,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法院结合林某曾多次起诉离婚,在法院判决不予离婚后,夫妻关系仍未得到改善等因素,判决准许两人离婚,并对两人名下的财产做了分割。判决夫妻两人名下的唯一住房归毛某所有,毛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林某24万余元。 判决生效后,毛某未及时履行法院判决。2020年10月,林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法院作出执行裁定,冻结毛某名下存款。其间,法院多次向毛某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毛某均拒绝履行。2020年11月11日,法院对毛某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决定,并于同年11月18日作出腾房公告,责令毛某限期腾空其名下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但毛某视若无睹,仍不履行。2020年12月,法院将毛某名下被冻结的2万余元存款扣划给林某,并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后公诉机关以毛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毛某对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根据其犯罪事实、情节、悔罪表现等,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人毛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法官说法 “拒不执行”行为不仅损害司法裁判的权威和公信力,还助长了诚信缺失的不良社会风气。将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入刑,无疑为惩治教育“失信行为”注入一股强心剂,以刑事责任约束,以牢狱矫治,让每一位“失信被执行人”三思而后行,为自己所言所行负责到底。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