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警处理一起扰乱单位秩序警情过程中,龙泉三名村民,拒不听从劝导,分别通过推搡或拳打等手段对民警执法进行阻挠,造成一名民警受伤。11月8日,龙泉法院对该起妨害公务案件进行审理,依法判定陈某金等三人有期徒刑九个月至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不等刑期。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4月4日,龙泉市某派出所接到警情,前往小梅镇某施工现场,依法处置一起扰乱单位秩序事件。陈某金、陈某荣等人恰巧酒后聚在一起打牌。借着酒兴,陈某金、陈某荣等人来到事发工地查看情况。当看到有不少工程车辆被堵在工地门口,还有村民在与警察理论时,陈某金等人冲了上去,也和民警争吵起来,通过推搡、拉扯等形式,对民警执法进行阻挠。拉扯中,陈某金用拳头殴打民警周某,造成其嘴巴受伤。经鉴定,周某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 “我那天晚上喝酒了,确实想不起来发生什么事情了,即使我打警察了,也想不起来怎么打的”,陈某金接受警方询问时说。其他两名被告也一直后悔自己酒后冲动,做了错事。 法院认为,上述三名被告人以推搡、拳头击打的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人员执行职务,并造成民警受伤,其行为均已构成妨害公务罪,根据其实施犯罪的事实、情节、性质,遂作出如上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