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您来到龙泉市人民法院网站,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网站地图
公众视角
当前位置:首页 > 龙泉法院 > 新闻中心 > 公众视角
草率担保,安稳生活的『定时炸弹』
时间:2016-06-24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分享到:

     担保,是指法律为确保特定的债权人实现债权,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信用或者特定财产来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制度。它是一种承诺,是对担保人和被担保人行为的一种约束,如果被担保人不能按时履行承诺,一般由担保人代被担保人先行履行承诺。简而言之,担保即担责。

  可是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并没意识到担保的实际意义。不少担保人甚至不知道,一旦出现无法履约的情况,他们就必须无条件替人还债。同时,法院也不会因为无偿的担保行为,在处理时有所减轻或免责。

  近期,我市就有一部分担保人成了特殊的老赖群体。他们的担保动机或是碍于面子,或是出于好心,但最终却不得不面对担保行为成为毁掉自己生活定时炸弹的惨痛局面。

  担保惹官司,好心埋后患

  遂昌县67岁的王大爷辛苦了大半辈子,退休后一直在家颐养天年。但是,人到晚年,他却想不到自己既赔了养老金,又没了养老房,让他操碎了心的祸根就是担保。

  王大爷的女婿小陈是经营一家纸业公司的小老板。他因为公司经营及个人原因向银行及他人借钱、贷款,让王大爷充当担保人,并将王大爷的房子作为抵押物。自家女婿有求,王大爷马上就应下了。同时,小陈夫妻买房时,王大爷还为购房款未付清的十万元作了担保,并以自己的名义向他的老朋友们借款数十万元,转借给女婿用于创业周转。

  不料小陈的公司因为经营不善而每况愈下,债主们纷纷上门,不堪重压的小陈竟服药自杀。女婿死后,身为担保人的王大爷就被债主们告到了法院,债主要求王大爷履行担保义务,标的额逾70万元。在遂昌县人民法院的主持下,王大爷最终与原告达成了调解协议,叫苦不迭的他逢人便告诫担保千万要小心

  王大爷这种情况是典型的基于亲情的担保,虽然老人吃了苦果,但从情理上来说尚有可原。但是,很多时候,个人担保多是因为担保人抹不开面子

  在我市某单位任公职的洪某今年45岁,他碍于情面替朋友刘某签字做担保,向某贷款公司贷款50万元。

  出乎洪某意料的是,刘某在贷款到期后并没有按时归还贷款,还玩起了失踪。洪某便与刘某一起被贷款公司起诉到了莲都区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担保人洪某和借款人刘某共同承担还款责任。贷款公司申请执行后,由于找不到刘某,便要求洪某承担还款责任。

  在莲都区人民法院涉公职人员的549件执行案件中,共涉及公职人员144名。据了解,公务员参与担保是一个非常普遍的现象,由于工作和收入比较稳定、信誉较好,公务员往往是担保首选。然而一旦出现还款问题,借款人常常会到负责担保的公务员单位或家中讨债,不但影响了其家庭和睦及所在单位的工作,还极大影响了党和政府的形象。

  担保牢记合同意识

  签字须谨慎

  担保是一种法律行为,担保人需要树立强烈的合同意识,现实中,很多担保人就是在一纸合同文书上栽了跟头。

  王某与李某是一起长大、称兄道弟的铁哥们,经商的李某在一次宴请王某时,提出想在银行办理一笔20万元的贷款,但苦于找不到本地的担保人,王某闻言当场表示愿为其作保,并签下了保证合同。

  令王某意想不到的是,一年后,银行工作人员打电话给他,称其为李某担保的30万元贷款已经逾期未还,要求王某偿还30万元的本金和利息。王某立刻打电话给李某询问情况,可电话已欠费停机。

  愤愤不平的王某表示,自己当时在保证合同上签字属实,但签字时该保证合同中关于保证期限、保证金额、贷款利率等均为空白,自己在一张空白纸上签了名字、按了手印,李某只告诉自己借款金额为20万元,自己只愿意承担这20万元的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尽管王某在合同上签字时被借款人告知是为借款20万元提供担保,但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当仔细审核合同内容,在自身充分清楚、理解合同内容的前提下签字。若保证人王某在空白合同上签字,则视为其放弃审查其担保债务的相关信息,不利后果应由王某自己承担。

  类似的案例不胜枚举。在缙云某事业单位工作的汪某,在为他人做保借款20万元时,对方表示会找多人作保。可是出事后再翻合同文本,汪某才惊觉自己签的是独立作保合同书,当场在法庭上失声痛哭。

  而龙泉人季某则是为好友刘某担保借款50万元时,误在合同借款人一栏签字,不料反遭刘某起诉,要求共同偿还50万元本金。龙泉法院经过资料审核,对共同借款的真实性提出了质疑,后因刘某无法提交相应的证据证明季某的款项使用情况和合伙关系,遂驳回了刘某的诉讼请求,季某这才躲过一劫。

  法律从业者提醒广大市民,在各种民事活动中,签订合同是一个十分常见的行为,在落笔签名时一定要谨慎,看清楚合同条款,特别是担保等涉及自身利益的事项,同时应存留合同副本,以便更有效地维护自身权益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下一篇:女友和前男友谈判被打耳光 现任男友持刀将前男友砍伤
上一篇:龙泉“富二代”男网友 盗走她万元首饰
隐私声明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主办:龙泉市人民法院 地址:龙泉市中山东路87号 电话:0578-7260803
建议使用IE6以上,1024*768 以上分辨率浏览本站
浙ICP备1904324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