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29日晚上7点左右,龙泉市交警大队接到110指令,在龙泉市剑池西路南秦小学对面发生一起交通事故,当事人报警求助。接到指令后,值班民警遂赶赴事故现场进行处置。 原来,在1月29日晚上,齐某在龙泉市青瓷宝剑园区亲戚家里吃晚饭期间,喝了一瓶啤酒和一碗自酿老酒。晚饭后,齐某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搭载其哥哥齐某某去超市买烟。当车辆行驶至龙泉市剑池西路南秦小学对面路段时,为避让曹某某左转弯进入青瓷宝剑园区的电动自行车,齐某采取紧急刹车导致摩托车打滑翻倒,造成自己和哥哥轻微受伤。哥哥齐某某当场报警,民警到达现场对该事故处理后,将两兄弟带至龙泉市人民医院治疗。在此过程中,民警发现齐某有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遂对其进行酒精呼气测试并到龙泉市人民医院化验室提取血液样本。经酒精呼气检测及丽水大众司法鉴定所法医毒物司法检验,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5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龙泉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公共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遂判处其拘役两个月零十五日,并处罚金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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