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4月24日讯(记者 罗书臻)今天下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关于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并公布四起暴力伤医犯罪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介绍说,一段时期以来,一些地方相继发生暴力杀医、伤医、打砸医院、聚众滋事等违法犯罪行为,严重扰乱了正常医疗秩序,为有效遏制、预防此类犯罪的发生,切实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联合制定了该《意见》。 《意见》指出,要严肃追究、坚决依法打击涉医违法犯罪行为。《意见》规定,对暴力伤医等违法犯罪活动,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应当及时出警、快速处置,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依法批捕、起诉,人民法院应当加快审理进度,对于犯罪手段残忍、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的被告人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的涉医犯罪行为,要依法从严惩处。 《意见》规定,六类涉医违法犯罪行为,必须准确适用法律,依法惩处:一是依法惩处在医疗机构内殴打医务人员或者故意伤害医务人员身体、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行为;二是依法惩处在医疗机构及其公共开放区域采取违规停放尸体、私设灵堂、摆放花圈、焚烧纸钱、悬挂横幅、堵塞大门等方式扰乱医疗秩序或者其他公共秩序的行为,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给予行政拘留、罚款等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是依法惩处以不准离开工作场所等方式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的行为;四是依法惩处公然侮辱、恐吓医务人员的行为;五是依法惩处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或者爆炸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医疗机构的行为;六是依法惩处故意扩大事态、教唆他人实施涉医违法犯罪行为,或者以受他人委托处理医疗纠纷为名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行为。 《意见》将如何预防和处理医疗纠纷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予以规定,强调医疗机构要提高医疗服务能力,保障医疗安全和医疗质量,医务人员要加强医德医风建设,改善服务态度,做好与患者的沟通工作。 《意见》还规定了处理医疗纠纷的三道程序:医疗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投诉管理部门,畅通投诉渠道;对于医患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不成的医疗纠纷,引入第三方调解机制;在第三方调解无效等情况下起诉至人民法院的医疗损害赔偿案件,法院应当及时立案受理,积极开展诉讼调解,对调解不成的,及时依法判决。 记者还从发布会上了解到,据统计,截至2013年底,全国共建立独立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2925个, 2013年共受理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案件53189件,调解成功率达88%。
典型案例
案例1:王英生故意杀人案――因怀疑治疗不当杀死医生,罪行极其严重 【基本案情】被告人王英生,男,汉族,1950年12月24日出生,退休职工。 2012年10月14日,被告人王英生因患脑血栓病到天津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就医,该院针灸科主任医师康红千(被害人,女,殁年46岁)为其进行针灸治疗。王英生接受治疗后自感病痛没有缓解,反而有所加重,认为系康红千针灸所致,产生报复之念。同年11月29日13时许,王英生携带斧子到该院二楼康红千所在的针灸十四诊室,持斧子朝康红千的头面部猛砍数下,致康红千重度颅脑损伤死亡。王英生作案后从该诊室窗户跳下,受伤倒地,后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 【裁判结果】本案由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死刑复核。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英生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王英生无端怀疑其病症未缓解系医生治疗不当所致,蓄意行凶报复,持斧闯入医院杀死诊治医生,犯罪手段残忍,情节恶劣,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据此,依法对被告人王英生判处并核准死刑。 罪犯王英生已于2014年4月22日被依法执行死刑。 案例2:王运生故意杀人案――因不满治疗效果杀死主治医生,罪行极其严重 【基本案情】被告人王运生,男,汉族,1987年9月5日出生,农民。 被告人王运生因患肺结核病,于2011年7月27日至8月23日在湖南省衡阳市第三人民医院(南院)住院治疗,入院时由十二病区主任陈文明接诊,后由陈妤娜(被害人,女,殁年33岁)担任主治医生。住院期间,王运生对治疗效果不满,多次与陈妤娜发生争执。出院后,王运生发现病情恶化,认为系陈妤娜在治疗过程中停药、换药、减药所致,由此产生怨恨,决意报复陈妤娜或陈文明。为此,王运生先后两次从其打工地广东省来到衡阳市伺机报复,但均因故未能实施。2012年4月28日14时许,王运生携带事先准备的折叠刀来到该医院,戴上口罩进入第十二病区,见陈妤娜独自在医生办公室,遂持刀捅刺陈背部。陈妤娜被刺后起身跑向办公室门口并跌倒在地,王运生又上前朝陈的颈部、胸部、背部等处捅刺20余刀,致陈妤娜颈动脉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 【裁判结果】本案由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死刑复核。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运生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王运生因对住院期间的治疗效果不满,蓄意报复,持刀捅刺主治医生20余刀致人死亡,犯罪手段残忍,情节恶劣,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据此,依法对被告人王运生判处并核准死刑。 罪犯王运生已于2014年4月21日被依法执行死刑。 案例3:刘晓东故意伤害案 ――因不满医生转院建议殴打医生致轻伤 【基本案情】被告人刘晓东,男,汉族,1968年7月3日出生,无业。 2012年12月3日零时30分许,被告人刘晓东因头部受伤,到辽宁省丹东市中医院就诊。刘晓东对接诊医生宋峰(被害人,男,时年46岁)称自己可能颅骨骨折,宋峰建议刘晓东去其他医院治疗。刘晓东对宋峰建议其转院治疗不满,离开十几分钟后返回,拽掉宋峰的眼镜,用头撞击宋峰的口、鼻处,并对宋峰进行殴打,致宋峰2颗牙齿折断,鼻骨线形骨折,构成轻伤。 【裁判结果】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晓东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刘晓东就诊时因对医生提出的转院治疗建议不满,将医生打致轻伤,应依法惩处。鉴于刘晓东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刘晓东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该案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上述判决刑事部分已于2013年12月9日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4:卞井奎等寻衅滋事案――就诊时随意殴打医生、任意毁损财物,情节恶劣 【基本案情】被告人卞井奎,男,汉族,1992年9月7日出生,农民。被告人卞龙,男,汉族,1986年9月7日出生,农民。被告人刘浩,男,汉族,1982年10月15日出生,农民。被告人王阜南,男,汉族,1984年1月6日出生,农民。被告人宋孝猛,男,汉族,1985年4月18日出生,农民。被告人姜玉,男,汉族,1985年4月3日出生,农民。 2013年11月9日晚,被告人卞井奎、卞龙、刘浩、王阜南、宋孝猛、姜玉一起饮酒。当日23时许,卞井奎在其他5人陪同下到浙江省宁波市第七医院治疗手伤。卞井奎等6人因违反就医流程要求拍片,被该院放射科值班医生王成伟、秦鹏程拒绝,遂谩骂并踹门进入放射科办公室殴打王成伟、秦鹏程,致王成伟头部、右上肢损伤,秦鹏程右耳、面部、口唇皮肤裂伤,二人伤情均构成轻微伤。卞井奎等6人还造成放射科办公室内医用显示器、榉木门和2把木凳毁坏,价值共计人民币4167元。 【裁判结果】本案由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一审,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卞井奎、卞龙、刘浩、王阜南、宋孝猛、姜玉酒后在医院谩骂、随意殴打值班医生,致2人轻微伤,情节恶劣;任意毁损公私财物造成损失4167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依法惩处。卞井奎、卞龙、刘浩、宋孝猛、姜玉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应依法从轻处罚;上述5人积极赔偿被害人、被害单位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卞井奎、王阜南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对被告人宋孝猛、姜玉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对被告人卞龙、刘浩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上述裁判已于2014年4月16日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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