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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男子盗掘古窑被瓮中捉鳖 二十片碎瓷片换三年牢狱
时间:2014-11-20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分享到:

为挣快钱,龙泉三名男子骑摩托车3小时赶到位于该市小梅镇的一处古窑址进行盗掘,不料,却被附近10多位村民给瓮中捉鳖,二十片碎瓷片换来了三年牢狱。近日,龙泉法院以盗掘古文化遗址罪,分别判处范某某、叶某某、张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各并处罚金三千元。

龙泉是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以出产青瓷著称,现已在龙泉境内发现的古窑址有400多处,保护范围总面积约5266公顷。2013年,屏南镇地畲村岙后处古窑址被发现,浙江省博物馆考古专家曾前往考察研究。

然而消息一出,当地就多次招来了盗墓贼。

对此,龙泉市博物馆聘请郭某某为文物巡查员,负责保护文物。

范某某、叶某某和张某某是龙泉市查田镇的普通农民。2014410日,三人带着锄头、手电筒、牛皮袋等工具,骑着两辆摩托车来到屏南镇地畲村岙后山坡的一处古窑址,准备挖点碎瓷片换钱。他们在村里闲逛踩点,却被眼尖的古窑址巡查员郭某某给发现了。

想到村里频发的盗墓事件,郭某某心里犯起了嘀咕。

当天晚上9点,范某某三人停好车,带着挖掘工具,步行来到了古窑址现场。一人照明、两人挖掘,轮流上场。殊不知,他们的一举一动被郭某某看在眼里。郭某某迅速报了警,并召集了10多名村民,在距离挖掘现场30米左右的杂木丛中蹲点守候。

凌晨240分,当范某某三人兴高采烈地揣着20多片刚刚挖来的绿色青瓷碎片离开现场时,被警察和群众一举抓获。后经丽水市文物鉴定组鉴定,被盗掘现场确定为南宋晚期元代早期龙泉窑青瓷窑址,被盗掘物品为南宋至元代龙泉窑产品,具有一定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

龙泉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范某某、叶某某和张某某结伙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其行为均已构成盗掘古文化遗址罪。判决书送达后,张某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述。后经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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