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3年11月20日 地点:江苏省句容市边城监狱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案情:2012年,王某向戴某借款161万元,但王某在借款之后仅归还部分款项,戴某将王某及其妻朱某诉至法院。王某认为,该笔借款用于到澳门进行赌博,属于非法债务,且非161万元人民币,而是161万元港币。 案情回放:中间人搭桥借巨额赌债 数额高达161万元的借款通常发生在熟人之间,但王某与戴某却并不相识,而是由中间人肖某搭起的“桥梁”。 2012年3月,王某和朋友到澳门准备参赌,肖某已经先期到达澳门金沙酒店,王某让肖某帮其借款。 所借款项很快通过珠海某地下钱庄运作至澳门金沙酒店,肖某在酒店前台签字取筹码后交给王某。在之后不到两个小时的时间内,王某将筹码全部输光。 回到内地后,肖某多次向王某主张债权。2012年5月26日,王某出具借条一张,言明借到戴某人民币161万元。后王某归还部分借款。 此后不久,王某因聚众斗殴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3年5月,戴某向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现场:王某因于2011年5月在一次赌博过程中与他人产生纠纷后发生斗殴,被法院以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故此次庭审在监狱内进行。 资金通过地下钱庄流动 “戴某是我老板,因为澳门赌场不允许现金流动,赌博全部需要使用筹码,所以钱是由我老板从镇江汇款至珠海的一地下钱庄,再换算成港币后转入澳门金沙酒店账户,这样可以在酒店前台直接取筹码。”法庭上,证人肖某对资金流动途径进行了陈述。他同时称,自己以汇款人的工作人员的身份到酒店前台把港币转换成赌博所用的筹码。 王某在法庭上辩称,钱是为在澳门赌博借的,属于非法债务;金额也不是原告诉状上说的161万人民币,“当时借的是港币161万元,回国后我还了18万元人民币。” 王某的妻子朱某则称,王某打借条的事她事后才知道,“但这笔债务是用于赌博的,我不应该承担还款义务。” 戴某向法庭出示了王某书写的借条并作说明:“借条上明确写着‘今借到戴某人民币161万元’,王某还以借款人名义在上面签了字。” 对于借条的书写地点,戴某称:“2012年5月26日,肖某将王某接到我在镇江的家中,王某亲笔写的。” 戴某同时称,自己只是通过肖某介绍出借了钱,对这笔钱用于澳门赌博一事毫不知情。 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否受法律保护成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庭审中,法庭对案件中涉及的借款金额以及币种进行了逐一查实。 “筹码的具体价值是多少?”主审法官向证人肖某进行询问。 “我当时签字兑换了190余万元港币的筹码,王某玩了没几个小时就全部输光了。”肖某回答。 “对王某陈述通过证人归还18万元人民币,是否属实?”主审法官接着询问。 “经过我多次催要,王某的确归还了部分借款,但并不是如他所说还了18万元,而是通过我还了16万元人民币。”肖某对还款金额也作了不同陈述。 对于借款用途,证人肖某和王某陈述一致,系为到澳门进行赌博所借。 赌债的性质之辩 王某的代理人认为,由于出境管理制度规定,大陆居民出境不能携带大量现金,王某在赴澳门之前就已经和肖某就借款一事形成合意,否则王某不可能和肖某同时出现在澳门赌场。而且,在澳门金沙酒店用港币兑换成筹码,也是由肖某进行运作。 “回到内地后,将王某接到镇江与戴某商谈还款事宜的也是肖某。结合肖某自称戴某系其老板这一事实,肖某在澳门将资金提供给王某用于赌博,就是受戴某的指示。”王某的代理人陈述道。 代理人表示,如此大笔资金通过地下钱庄操作,且流动方向为境外,戴某称对该资金的使用情况不知情显然不符合常理,“戴某是在明知王某要赌博的情况下向其出借了款项。” 戴某的代理人则称,赌债是否合法,澳门和内地的规定截然相反。“经批准登记的博彩业在澳门当地是合法的。根据澳门法律规定,合法赌博构成法定债务之渊源。本案中,王某参与赌博的金沙酒店系五星级酒店,拥有合法经营赌场的牌照,设有专门的博彩区。” “根据我国内地法律规定,债权人明知债务人是为赌博等非法活动向其借款仍予出借的,该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王某的代理人作最后陈述时说道,“原告在内地法院提起诉讼,应以内地法律为裁判依据。戴某所主张的债权实际是其向王某提供在澳门赌博用的筹码而产生的,属于非法债权,对原告提出的履行还款义务的请求法院应不予支持。” 因合议庭需要对争议部分进行评议认定,此案未当庭宣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