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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视公司侵犯大学生姓名权被判赔偿
时间:2014-03-19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分享到:

   本报讯  大学生小顾发现自己的姓名被某影视公司盗用,成为该公司一名月薪3500元的群众演员,这不仅让他感到莫名,而且也直接影响了他在学校的助学贷款,甚至影响到家人申请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小顾一纸诉状将影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立即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日前,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判决影视公司赔偿小顾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和档案查询费共计1300余元,并以书面形式赔礼道歉。

    小顾是一名在校大学生,因家境困难,需要助学贷款的资助才能平衡支出、继续学业。今年,为缓解经济压力,小顾的家人向当地政府申请上海市最低生活保障费,然而却被告知不具备申领的资格。

    在一份当地政府出具的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报告中,小顾居然自201212月起每月都有3500元的工资。而且,根据相关数据显示,早自201110月份起,小顾就开始在这家公司领取工资。本是一名学生,一直在校读书从来没有工作过,怎么就凭空有每月3500元的工资?小顾随即到税务机关调查,原来有一家影视公司一直把自己当成该公司的群众演员虚列工资申报纳税。查明事情真相后,小顾一纸诉状将该公司告上了法院。

    庭审中影视公司辩称,公司在影片的拍摄过程中会用到很多的群众演员,而群众演员本身流动性也极大,公司根本无法一一核对群众演员的身份信息。此次事件发生的原因是公司群众演员经纪人的工作过失,不小心将公司的群众演员身份资料弄混,以至于错误地将支付给别人的工资报酬当作支付给小顾的报酬报给了公司;公司根本没有侵权的故意,而且也及时停止了侵权的行为,努力将损害的后果降至最小。

    法院审理认为,影视公司擅自使用小顾的姓名虚列工资并申报纳税的行为,已经侵犯了小顾的姓名权,因此公司理应停止侵权并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该事件虽然给小顾的生活造成了一定困扰,但该困扰尚不至于造成精神痛苦的严重后果。综合考虑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所造成的后果及影视公司的经济能力等因素,法院酌情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为1000元,影视公司同时支付小顾相应的交通费和档案查询费,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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