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诉讼领域,法院遵循的是“不诉不审”原则,即只对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审判,对于起诉书中未涉及的内容,法院无权主动出击。 “房姐”龚爱爱被判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获有期徒刑三年。在判决面前,很多网友都认为该案与“表哥无表”一样,对“房姐”的房产只字未提,令人困惑。 网友的怀疑并非空穴来风,试想“表哥”因表倒下,“房姐”因房跌跤,等到判决时为何遗忘了“最昂贵的东西”,为何判决书中对其缄默不言呢? 其实,在审判过程中和判决书里找不到表或房的蛛丝马迹,正是法院保持客观中立,严格依照法律行使审判权的体现。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在刑事诉讼领域,法院遵循的是“不诉不审”原则,即只对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审判,对于起诉书中未涉及的内容,法院无权主动出击,这与民事诉讼领域中的“告诉才处理”原则具有相似性。 比如,在“房姐”一案中,起诉书中所涉及的罪名为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对于因房产可能触及的其他罪名未有提及,法院理应按照法律规定,只对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的犯罪行为进行审理和判决。如果法院逾越了法律规定,越权对房产相关情况进行调查和处理,则与法律规定相悖。 另外,关于房产这种巨额财产,因“房姐”身份局限于非国家工作人员,也就不可能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而从民事角度而言,假如“房姐”的房产是通过民间融资购置的,出借资金方可以申请法院对房产进行查封保全,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实现自身的合法权益,“房姐”的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不能混为一谈。 可见,判决书中出现“表哥无表,房姐无房”的情况,并不是对犯罪行为牵涉的重点予以回避。当然,这种说明和解释可以而且有必要置于庭审之外,让有权机关进行细致周密的调查,最终给出具有说服力的答复。从另一角度讲,如果经过一系列“前置程序”后,“房姐”、“表哥”等人再因其他罪名被公诉,法院还将秉承刑事诉讼基本原则,作出合理、公正的判决结果。 总之,公众理应保持客观中立的态度,从法理的视角分析案件,解读案件中的事实内容。如果剑走偏锋,撇开法律的角度审视案件,难免会一叶障目,走入法律认识上的误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