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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哥无表房姐无房:法庭之外可说清
时间:2013-10-08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分享到:

在刑事诉讼领域,法院遵循的是不诉不审原则,即只对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审判,对于起诉书中未涉及的内容,法院无权主动出击。

房姐龚爱爱被判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获有期徒刑三年。在判决面前,很多网友都认为该案与表哥无表一样,对房姐的房产只字未提,令人困惑。

网友的怀疑并非空穴来风,试想表哥因表倒下,房姐因房跌跤,等到判决时为何遗忘了最昂贵的东西,为何判决书中对其缄默不言呢?

其实,在审判过程中和判决书里找不到表或房的蛛丝马迹,正是法院保持客观中立,严格依照法律行使审判权的体现。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在刑事诉讼领域,法院遵循的是不诉不审原则,即只对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审判,对于起诉书中未涉及的内容,法院无权主动出击,这与民事诉讼领域中的告诉才处理原则具有相似性。

比如,在房姐一案中,起诉书中所涉及的罪名为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对于因房产可能触及的其他罪名未有提及,法院理应按照法律规定,只对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的犯罪行为进行审理和判决。如果法院逾越了法律规定,越权对房产相关情况进行调查和处理,则与法律规定相悖。

另外,关于房产这种巨额财产,因房姐身份局限于非国家工作人员,也就不可能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而从民事角度而言,假如房姐的房产是通过民间融资购置的,出借资金方可以申请法院对房产进行查封保全,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实现自身的合法权益,房姐的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不能混为一谈。

可见,判决书中出现表哥无表,房姐无房的情况,并不是对犯罪行为牵涉的重点予以回避。当然,这种说明和解释可以而且有必要置于庭审之外,让有权机关进行细致周密的调查,最终给出具有说服力的答复。从另一角度讲,如果经过一系列前置程序后,房姐表哥等人再因其他罪名被公诉,法院还将秉承刑事诉讼基本原则,作出合理、公正的判决结果。

总之,公众理应保持客观中立的态度,从法理的视角分析案件,解读案件中的事实内容。如果剑走偏锋,撇开法律的角度审视案件,难免会一叶障目,走入法律认识上的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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