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9月25日讯(记者 刘吟秋 通讯员 常 鸣)今天上午10时,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韩磊故意杀人、李明窝藏一案,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韩磊死刑,与其前罪尚未执行完毕的剥夺政治权利余刑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窝藏罪判处李明有期徒刑二年,与其前罪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 在宣读刑事判决之前,审判长首先宣读了本案附带民事裁定,依法裁定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申请撤回对被告人韩磊273万元的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23日20时许,被告人韩磊乘坐被告人李明驾驶的白色北京现代牌轿车,在本市大兴区旧宫镇庑殿路西侧公交车站科技路站附近,因停车问题与李某发生争执,韩磊对李进行殴打,后绕至婴儿车正面,面对面将李某之女孙某某(殁年两岁十个月)从婴儿车内抓起后举过头顶猛摔在地,致其因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李明在明知韩磊实施上述行为的情况下,仍驾车带韩磊逃离现场,并按照韩磊指路将其送回暂住地附近。韩磊作案后于7月24日被抓获归案;李明于7月25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韩磊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李明明知韩磊是犯罪的人,仍然驾车协助其逃匿,其行为已构成窝藏罪,依法亦应惩处。根据韩磊此次犯罪的手段、情节、后果以及社会危害性,其所犯故意杀人罪罪行属极其严重,且其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判处死刑,并将此次犯罪判处的刑罚与其前罪判决尚未执行完毕的剥夺政治权利余刑数罪并罚。被告人李明在假释考验期内犯罪,应对其撤销假释,将前罪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与此次犯罪判处的刑罚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李明案发后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且有证据证明,韩磊在上车后李明曾有让其下车的言语,故可对李明从轻处罚。但法院同时强调称,被告人李明实施的从案发现场驾车带韩磊逃跑的行为,与一般的事后给予犯罪人钱财资助或提供住所的窝藏行为相比,其严重程度更高,故在量刑时亦应有所体现。 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此前,韩磊的辩护律师在庭审过程中提出,案件的侦查程序违背回避原则,现场目击证人李某、刘某、姜某某等人的证言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被告人韩磊作案时主观上并不知晓其所摔的对象是孩子,法院在判决书中进行了详细说理,均未予采纳。 宣判后,韩磊要求面见法官,并口头表示要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