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9月26日讯(记者 刘 岚)今天上午9时30分,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在第十七法庭对被告人李某某等五人涉嫌强奸一案进行公开宣判,一审以强奸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判处被告人魏某某(兄)有期徒刑四年;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判处被告人魏某某(弟)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2月17日零时许,五名被告人及李某等人在本市海淀区一酒吧饮酒,酒吧张姓服务员安排被害人杨某某及徐某某一起喝酒、唱歌。凌晨3时30分许,呈醉酒状态的杨某某在张姓服务员的陪同下,与李某某等人先后来到海淀区某餐厅及人济山庄地下车库。后李某与张姓服务员因故离开,其他人乘坐魏某某(兄)驾驶的车辆随后离开。途中,杨某某发现张姓服务员不在,要求下车并呼喊、踢踹、挣扎,但被强行摁压并遭殴打。凌晨5时50分许,五名被告人带着杨某某到达位于海淀区的湖北大厦。魏某某(兄)使用他人身份证办理了入住登记,并与张某某先行进入房间。李某某遂与王某、魏某某(弟)带着杨某某穿过酒店大堂进入电梯。期间,李某某紧抓杨某某手臂,夹拉着杨某某前行,王某在另一侧协助控制。电梯里,李某某有击拍杨某某头面部动作。杨某某被李某某拉拽进入酒店房间后,被要求脱下衣服,其拒绝后遭李某某、王某等人扇打、踢踹并被强行脱光。李某某、王某、魏某某(兄)、张某某、魏某某(弟)依次强行与杨某某发生性关系。后李某某、魏某某(兄)拿出人民币2000元给杨某某。7时30分许,五名被告人将杨某某带离湖北大厦,途中将杨某某放下。 经司法鉴定,杨某某左眼上睑见片状皮下出血(吸收期)、鼻背部见片状皮下出血(吸收期)、左颞部及左颧部见片状皮下出血(吸收期),身体损伤程度属轻微伤。2月21日1时许,李某某、王某、魏某某(兄)、魏某某(弟)被公安机关抓获。当日2时许,在魏某某(兄)协助下,公安机关将张某某抓获。 庭审后,被害人杨某某与魏某某(兄)、张某某、魏某某(弟)等三名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接受三人的道歉和赔偿,同时申请撤回本案所提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对被告人李某某、王某依法从重处罚,对被告人魏某某(兄)、张某某、魏某某(弟)依法从轻处罚。法院依法裁定准许杨某某撤回所提附带民事诉讼。 海淀法院认为,五名被告人违背妇女意志,共同使用暴力手段奸淫妇女,其行为均已构成强奸罪,且系二人以上轮奸,应予惩处。检察机关指控五名被告人犯强奸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关于辩方提出被害人杨某某对该案发生存在过错的相关辩解和辩护意见,法院认为,在案证据不足以认定被害人存在过错。至于被害人关于是否陪酒女、是否处女的陈述,属于对个人隐私问题的回避,不影响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亦不能以此认定系被害人的过错导致该案发生。故对于该辩解和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法院认为,该案中,五名被告人对被害人实施了轮奸行为,给被害人身心造成伤害,性质恶劣,社会危害性大。五名被告人均积极、直接对被害人实施了奸淫行为。因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确有区别,法院综合考虑案情及具体犯罪情节,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量刑时酌予区分。鉴于除王某外的四名被告人犯罪时均系未成年在校学生,本着有利于未成年罪犯的教育和矫正原则,法院对该四人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最终,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