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龙泉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李某故意伤害他人一案,依法判决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2010年5月15日15时许,李某在龙泉市锦溪镇岭根村41号小网吧上网时,同村小孩谢某因贪玩与其争玩电脑,两人发生摩擦。后谢某在吐杨梅干核时,吐到了李某的右手上,李某因此发火。遂上前用两手抓住谢某的右腰和右大腿,平抱着谢某走到网吧门口将其扔在地上,导致谢某头部左后脑着地。后李某见谢某痛苦呻吟,无法说话,感觉情况不对,遂将其送至岭根村卫生院治疗,在谢某家属到来后,陪同其家属一起将谢某送往龙泉市人民医院治疗。经鉴定,谢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证据确实充分。同时采纳了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李某有自首情节,并已赔偿了被害人的医疗费,建议法庭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