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4年6月17日下午,我院在第一审判庭对一起聚众阻碍工程施工犯罪案件进行公开宣判。因该案有6名被告人,且倍受社会关注,城区三个街道和部分城中村干部群众、各政法部门干警、被告人亲属180余人旁听宣判。市公安局民警、市人民医院医护人员全程参与宣判庭审保障工作。 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25日起至6月8日,被告人刘某某、徐某某等六被告人在明知龙泉市留槎洲水上乐园码头工程用地已被征用的情况下,仍带领龙泉市龙渊街道二村部分村民到水上乐园码头工地,以在施工现场站立、围堵、拦截、攀爬挖掘机和翻斗车等方式聚众阻碍工程施工,致使水上乐园码头工程建设连续15天无法正常进行。经鉴定,因工程建设停工造成损失人民币458055元。 我院审理认为,刘某某等六被告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水上乐园码头工程建设无法进行,并造成严重损失,六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其中,被告人刘某某在整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过程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系首要分子;被告人徐某某等五人积极参加阻碍施工活动,系积极参加者。 我院根据该案的证据材料及各被告人的量刑情节,一审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四年;判处被告人季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三年六个月;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三年六个月;判处被告人季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判处被告人钟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