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月2日,我院环境资源审判巡回法庭来到龙泉市经济开发区,现场审理了一起涉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全市30余名企业代表全程参与旁听,接受普法教育。 我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中旬的一天上午,龙泉市某公司酸洗车间工人发现污水处理池破裂后,告知时任厂长的被告人刘某,刘某在污水处理池裂缝尚未修复完成的情况下,明知会造成污水外排,仍要求继续生产,致生产废水溢出进入雨水沟。2016年10月27日,龙泉市环境保护局对该公司酸洗车间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污水处理设施未正常投入使用,造成生产废水未经废水收集处理设施收集处理,排放进入外环境。经检测,该公司外排的污水中总镍达到45.2mg/L,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的45.2倍,给环境造成了恶劣的影响。 最终,被告人刘某因犯环境污染罪,被我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