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 诉讼诚信告知书
为保障审判、执行活动的公开、公正、公信,防范非诚信诉讼行为干扰司法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及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本院对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在诉讼期间有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予以记录,并与社会征信公共平台对接,若有被记录诉讼失信行为信息的,将可能对被记录人生产经营、申请贷款、办理按揭、购房置业、投资兴业、获得荣誉、出国出境等社会日常活动产生不利影响。 本记录实行失信信息变更与消灭制度,当失信行为得以纠正或修补后,本院将依照其失信程度的级别和补救程度予以变更记录,减轻失信记录级别或消灭失信记录。 为此,请你(你单位)予以重视,并遵循诚实信用,自觉做到依法诉讼,杜绝失信行为(诉讼失信行为详见本院立案大厅公示栏及本院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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