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12)丽龙民初字第243号
娜三之:
本院受理原告翁爱民与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并决定于2012年8月24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请张贴)
二○一二年六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