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 江 省 龙 泉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2)丽龙商初字第57号 雷桂楠: 本院受理原告俞少明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2)丽龙商初字第5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院判决:一、雷桂楠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俞少明货款2362元;二、驳回俞少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俞少明负担15元,雷桂楠负担3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请张贴)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