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12)丽龙商初字第78号 吴宾: 本院受理原告谢建国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2)丽龙商初字第7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院判决:一、吴宾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同返还谢建国借款本金17 000元及逾期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2年1月16日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二、驳回谢建国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6元,由吴宾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请张贴)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