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12)丽龙商初字第94号
季长强: 本院受理原告赵沛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2)丽龙商初字第9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院判决:一、季长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赵沛炎借款本金275 700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但不超过月利率20‰自2010年12月10日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二、驳回赵沛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 436元,由季长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请张贴)
二○一二年五月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