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 江 省 龙 泉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2)丽龙商初字第150号 张作高: 本院受理原告管俊杰、王美秋、管俊莉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2)丽龙商初字第15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院判决:一、周尔青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管俊杰、王美秋、管俊莉借款本金20000元,并支付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但不超过月利率20‰自2010年3月3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二、张作高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周尔青负担,张作高负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请张贴)
二○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