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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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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丽龙商初字第298号判决书公告
时间:2012-07-26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分享到:

                                        

浙 江 省 龙 泉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2)丽龙商初字第298号

龙泉市三江源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叶俊清、刘益媛:

本院受理原告商讯集团有限公司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2)丽龙商初字第29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院判决:一、龙泉市三江源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商讯集团有限公司代偿借款本息1905658元,并支付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2年4月20日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二、叶俊清、刘益媛、梅世龙、俞少红、钟建兴、黎文兰对上述债务中龙泉市三江源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部分各承担九分之一的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592元,减半收取10796元,由龙泉市三江源生态农业有限公司负担,叶俊清、刘益媛、梅世龙、俞少红、钟建兴、黎文兰负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请张贴)

二○一二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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